两部门: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

2017-06-15

4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刊登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文由财政部和国家卫计委于近日共同印发。

《意见》要求,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针对上述政策,《意见》解释,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07年开始在全国试点,目的是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数据,这项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制定基本扶助制度在2013年就特扶人口总计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

但是政策实施过程中,城乡标准一直不统一。比如2014年,独生子女的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和城镇相比,乡村的家庭收入更为单一,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覆盖,老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基本只能依靠子女养老,一旦“失独”,将直接面临生存困境。所以,两部委此次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使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获得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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