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致人死亡 监护人成了被告

2017-08-27

精神病人致人死亡 监护人成了被告

法院判决:担责80%赔12万余元 本报记者 景春燕

今年5月的一天,秦安县某村村民冯明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李库发生争执。厮打中,李库用随身携带的木棍朝冯明的腿部、头部殴打,致冯明当场死亡。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李库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秦安县公安局因此撤销了李库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随后,被害人冯明之妻王青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库的监护人即其妻子李玉花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61560元,同时申请追加李库的三名子女为共同被告。

秦安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驳回王青要求追加李库的三名子女为被告的申请。经审理,根据侵权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划定被告李玉花承担冯明死亡一案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遂判决被告李玉花赔偿原告王青因冯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26560元。

秦安县法院法官张云辉:

本案中,李库用木棍殴打冯明致其死亡,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李库系精神病人,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李玉花系李库的配偶,是李库的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李库的三名子女则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故原告王青追加李库的三名子女为被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裁定驳回其申请。

受害人冯明与精神病人李库发生矛盾后,未能冷静处理,而是与李库争吵。作为同村村民,冯明在明知李库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与李库发生矛盾后,应注意安全防范,但冯明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其对损害后果存有过错,故应相应减轻李库监护人李玉花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划定被告李玉花承担冯明死亡一案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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