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酒后连续三次撞车致两人死亡被判11年

2017-06-15

临沂市民白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连撞三次不停车,期间导致两人死亡,近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6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良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庄镇李家坡村一饭店处时,将顺行的一妇女驾驶的电动车刮倒。被告人白某继续开车前行,至李家坡村门前路段时,又追撞于前方顺行的张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尾部,之后继续驾车行驶至西太阳村路段,将前方顺行的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蒋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白某驾车逃逸,行驶至考疃村路段时撞于树上无法行驶,遂弃车离开。2016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酒后驾车将一妇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倒后,又追撞于前方顺行的轻型货车尾部,此时已知道撞到货车上,并赔付对方经济损失,此后明知自己头晕眼花仍继续前行,又将前方顺行的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导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对不特定人或物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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