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车先后撞上同一人致其死亡,保险如何赔偿?

2017-06-15

日前,某知名媒体以《先后撞上同一人致其死亡两车均负全责》报道一起交通事故。事故概况:2015年7月13日晚上9点40分许,李某驾驶渣土车(第一辆),闯红灯将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丁某(60岁)撞飞。十秒左右之后,庄某驾驶的渣土车车轮(第二辆)从丁某头上轧过。事故发生以后,第一辆渣土车司机及渣土车原地等待处理;第二辆渣土车司机庄某接受车主秦某建议躲藏。后经侦查,司机庄某和车主秦某均被抓获。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表述如下:李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渣土车有超载行为,且未在慢车道行驶,车速约为62公里,闯红灯肇事;庄某驾驶渣土车在未确保安全、未在慢车道行驶的情况下,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反而闯红灯逃逸,双方均应该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丁某无事故责任。

报道后面,链接了两则类似新闻,分别是2012年11月间发生在四川、2014年3月间发生在浙江丽水多车轧压一人、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两起案例,法院判决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多车肇事的交通事故,法律专家建议加大对逃逸的追责和处罚力度。

由于这起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保险赔付方案复杂性,保险业内发生分歧意见不足为奇。

分歧意见

保险业内对此起交通事故赔付的不同意见,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1.保险是否赔偿(假设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保险赔偿份数;3.保险赔偿比例分割。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次事故损失赔偿主体应当由肇事的车主、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一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两辆肇事车辆均存在超载、超速、闯红灯、错位车道等四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二是违反保险法规。根据现行的《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李某、庄某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保险管理的法规,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次事故损失赔偿应当由两辆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进行赔偿。理由是,虽然说受害者为同一个人,承保的保险公司来说,是分别收取保费,并且两辆汽车对其的死亡承担责任,所以应当分别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次事故损失赔偿的赔偿对象是同一人,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平均赔偿,并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两辆汽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均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受害人只有一位,所以应当由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平摊赔偿。

第四种观点认为,此次事故损失赔偿的赔偿对象是同一人,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的份额不能采取平均法,后车应当承担大头。理由是,后车的肇事行为给事故查勘定损平添了难度。导致无法准确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启示和建议

经过对四种观点的对比分析,发现之所以造成分歧意见,主要根源在于保险经营规则尚存在细化的空间。

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笔者建议不要过于纠结保险如何进行补偿,而是从中了解如何完善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切口和支点,充分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促进社会管理,逐步淡化经济补偿功能。

一是找准定位,协助社会管理。具体在交通事故管理中,尽管说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但是保险行业定位应当是协助的配角,真正的主角应当是交通管理部门。

降低交通事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该是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的心愿。要实现这样的愿景,作为专业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要发挥行业优势,主要的作用应当是对交通状况风险进行系统分析,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例如,保险行业应当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归类,绘制不同年龄段、路段、车型、时段等视角下的风险管理地图,为交通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另一方面,保险行业应当与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共享道路交通违规信息数据,以便于将此因子作为决定车险价格的费率因子,通过车险价格杠杆督促、倒逼高风险客户承担高保费,倡导遵守交通规则成为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习惯。

二是找准切口,探索警保联动。警保联动的核心目标还是为了降低交通事故,能够减少保险理赔;反过来讲,交通事故降低了,车险价格实现行业性降价,减少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事故支出,对全社会的和谐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例如交警查处酒驾、醉驾,是履行本职职责,直接目的并不是减少保险理赔,而是为了保障交通道路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命和财产安全,但保险行业也成为受益者。

从交通事故发案规律看,超速、超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交警部门在抓好治理酒驾、毒驾的同时,重点关注超速、超载问题。结合上述案例,两辆肇事车辆存在的多元化问题,反映了交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三是创造契机,尝试齐抓共管。渣土车在不肇事的情况下,其风险只是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构成心理恐惧,但是一旦肇事,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据了解,目前对渣土车的管理部门除了交警外,还有城管、城建、环保等相关机构,但是不同机构管理的侧重点不同。城管部门监管渣土车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因为对渣土加盖不严实,遗撒路面,弄脏路面;城建部门管理渣土是否运载至规定的地方;环保部门管理运输渣土是否存在噪音扰民行为。

建议治理渣土车,在维持现有管理体制的模式下,实行“一处违规,多处受限”的机制,督促渣土车司机和车主遵守相关规定,达到安全作业。同时,通过技术手段,从现在的上路查车“人防”模式,向“机防”模式转型。例如,给渣土车等高风险车型、高风险客户安装限速器,直接进行限速;安装多功能行车记录仪,实施监控装载渣土高度、覆盖物是否符合规定,这样提升多方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摒弃传统监管的滞后性、低效性,做到“足不出户”照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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